《<反壟斷法>修訂草案 (公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中國消費者報北京訊(姜馨 記者任震宇)1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公布《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即日起至1月31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採購市場;限制獲取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聯合抵制交易;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徵集調查”提出意見。

  通過电子郵件將意見發送xietiaochu@samr.gov.cn,郵件主題請註明“《<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市場監管總局反壟斷局,郵編100820。請在信封註明“《<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字樣。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訂草案
(公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鼓勵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

  (一)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二)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第四條 國家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制定和實施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競爭規則,完善宏觀調控,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

  第五條 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

  第六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第七條 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脈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並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及其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依法實施監管和調控,維護消費者利益,促進技術進步。

  前款規定行業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嚴格自律,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專營專賣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八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九條 國家建立和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規範政府行政行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

  第十條 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研究擬訂有關競爭政策;

  (二)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

  (三)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

  (四)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和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組成和工作規則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 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反壟斷執法工作(以下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或者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第十二條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本行業的經營者依法競爭,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第十三條 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範圍和地域範圍。

  第二章 壟斷協議

  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之間達成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協同行為。

  第十五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採購市場;

  (四)限制獲取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十六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第十七條 禁止經營者組織、幫助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

  第十八條 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壟斷協議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於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情形,不適用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是實現相關情形的必要條件,且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並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第十九條 行業協會不得組織經營者從事本章禁止的壟斷行為。

  第三章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第二十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一)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沒有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四)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五)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沒有正當理由,對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

  (七)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第二十一條 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

  (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二)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的能力;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認定互聯網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還應當考慮網絡效應、規模經濟、鎖定效應、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等因素。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一)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

  (二)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十分之一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第四章 經營者集中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經營者合併;

  (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前款所稱控制權,是指經營者直接或者間接,單獨或者共同對其他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重大決策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決定性影響的權利或者實際狀態。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根據經濟發展水平、行業規模等制定和修改申報標準,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經營者集中達到申報標準,經營者未依法申報實施集中的,或者經營者集中未達到申報標準,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一)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二)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集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並對提交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報書;

  (二)集中對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影響的說明;

  (三)集中協議;

  (四)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五)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申報書應當載明參與集中的經營者的名稱、住所、經營範圍、預定實施集中的日期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應當在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補交文件、資料。經營者逾期未補交文件、資料的,視為未申報。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自收到經營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對申報的經營者集中進行初步審查,作出是否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經營者。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決定前,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不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決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實施進一步審查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九十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是否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經營者。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經書面通知經營者,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審查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一)經營者同意延長審查期限的;

  (二)經營者提交的文件、資料不準確,需要進一步核實的;

  (三)經營者申報後有關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經營者可以實施集中。

  第三十條 下列情形所需時間不計入本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審查時限:

  (一)經申報人申請或者同意,暫停審查期間;

  (二)經營者按照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要求補交文件、資料的;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與經營者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附加限制性條件建議進行磋商的。

  停止計算審查期限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對經營者集中進行審查和調查,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二)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作出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但是,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於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

  第三十三條 對不予禁止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

  第三十四條 未達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經調查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規定作出處理決定。經營者已經實施集中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還可以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救濟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將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或者對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決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第五章 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第三十七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八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實施下列行為,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

  (一)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二)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採取重複檢驗、重複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三)採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四)設置關卡或者採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五)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自由流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設定歧視性資質要求、評審標準或者不依法發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十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採取與本地經營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限制或者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十一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從事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定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六章 對涉嫌違法行為的調查

  第四十三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

  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舉報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

  第四十四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三)查閱、複製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电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五)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應當向反壟斷執法機構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五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涉嫌壟斷行為,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進行詢問和調查,應當製作筆錄,並由被詢問人或者被調查人簽字。

  第四十六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七條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礙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調查。

  第四十八條 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有權陳述意見。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對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

  第四十九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后,認為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並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的涉嫌壟斷行為,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消除該行為後果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中止調查。中止調查的決定應當載明被調查的經營者承諾的具體內容。

  對涉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壟斷協議,反壟斷執法機構不得中止調查。

  反壟斷執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反壟斷執法機構書面報告承諾履行情況。經營者履行承諾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決定終止調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一)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

  (二)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於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經營者集中審查決定后,有事實和證據表明申報人提供的文件、資料存在或者可能存在不真實、不準確,需要重新審查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依法進行調查,並撤銷原審查決定。

  第五十二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進行調查。被調查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要求報告相關事項、提交相關資料,並就報告事項和提供的資料作出說明。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於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的經營者或者尚未實施所達成的壟斷協議的,可以處五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組織、幫助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適用前款規定。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撤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集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一)應當申報而未申報即實施集中的;

  (二)申報后未經批准實施集中的;

  (三)違反附加限制性條件決定的;

  (四)違反禁止經營者集中的決定實施集中的。

  除前款規定外,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形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附加減少集中對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限制性條件,責令繼續履行附加的限制性條件中的義務或變更附加的限制性條件,責令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救濟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

  第五十六條 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和消除違法行為後果的情況等因素。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責令改正,並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改正行為,並將有關改正情況書面報告反壟斷執法機構。

  第五十九條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實施的審查和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威脅人身安全,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改正,對行政機關和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和監察機關提出依法給予處分的建議,對其他單位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上一年度沒有銷售額或者銷售額難以計算的,處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對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一條 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第六十三條 農業生產者及農村經濟組織在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中實施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不適用本法。

  第六十四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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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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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百萬醫療險套路多 監管部門要出手整頓了

  憑藉保費低、保額高、線上購買便捷等特點,以百萬醫療險為主的一年期及以下的短期健康險一經推出,便迅速受到消費者追捧,成為保險產品中的“網紅”。但其實,仔細扒一扒這些“網紅”險的條款就會發現,裏面套路還不少。最常見的,就是保險公司“想方設法”在短期健康險產品條款、宣傳材料中使用“連續投保”等易與長期健康險混淆的詞句。

  這回,監管真要出手了。就在昨天,各保險公司收到銀保監會人身險部下發的《關於規範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通知》),對於續保、停售等備受爭議的焦點進行了明確規範。

  產品設計時不能有歧義

  當下熱銷的“網紅”百萬醫療險多出自財險公司。根據規定,財險公司只能經營一年期及以下的短期健康險,不得經營長期健康險(保險期間超過一年或者雖不超過一年但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險產品)。

  因此,財險公司在開發短期健康險產品時需要表述清楚,不能有歧義。當然,消費者也應認清長期健康險和短期健康險的區別。

  《通知》是這麼具體要求的:保險公司開發設計的短期健康險產品,應當以提升人民群眾的健康保障水平,滿足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保障需求為根本,着力提供滿足人民群眾需求的健康保障與健康管理服務。

  保險公司開發的短期健康險產品應當在保險條款中,對保險期間、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費繳納方式、等待期設置、寬限期設置、保險金額、免賠額、賠付比例、理賠條件、退保約定等,進行清晰、明確、無歧義的表述。

  不能保證續保 不能打擦邊球

  財險公司的短期健康險屬於非保證續保產品,因此不能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然而,在實際銷售過程中,一些財險公司卻打起了擦邊球,即在短期健康險產品中設置了“連續投保”條款,讓對產品不熟悉的消費者誤以為肯定可以續保,也就是“保證續保”。

  《通知》對這些打擦邊球行為進行了明確約束。要求保險公司開發的短期健康險產品中,應當在保險條款中明確表述“非保證續保”,包含以下錶述:本產品保險期間為一年(或不超過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本產品,交納保險費,並獲得新的保險合同。並且明確要求,保險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險產品條款、宣傳材料中使用“連續投保”“自動續保”“承諾續保”“終身限額”等易與長期健康保險混淆的詞句。

  需要提醒消費者的是,“連續投保”並不等同於“保證續保”,保險公司可能會拒絕投保人連續投保的申請。

  此外,也要警惕“類保證續保”的營銷宣傳承諾。如果保險公司在銷售時提出了“幾年續保不核保,非不可抗力因素不拒絕客戶續保”等“類保證續保”的營銷宣傳承諾,則消費者應關注此類承諾是否寫入保險合同或注意留存有關證據,避免因缺乏依據而相關權益不受法律保護。

  不得隨意停售 保額不得虛高

  對於非保證續保的短期健康險產品,保險公司可能會出現停售、調整費率或推出替代的新產品等情況,停售的原因,通常有上年賠付支出較大等。屆時保險消費者可能面臨保險合同到期后不能續保的風險。

  根據《通知》要求,保險公司不得隨意停售在售的短期健康險產品,如停售,應將停售的原因、時間以及後續服務措施等信息,通過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披露告知保險消費者。併為已購買產品的保險消費者在保險期間內繼續提供保障服務,在保險期間屆滿時提供必要且合理的轉保服務。

  同時,《通知》還要求,保險公司應當科學合理確定短期健康險產品價格;應當根據醫療費用實際發生水平、理賠經驗數據等因素,合理確定短期健康險產品的費率、免賠額、賠付比例和保險金額等,不得設定嚴重背離理賠經驗數據基礎的、虛高的保險金額。

  財險公司的百萬醫療險之所以能成為“網紅”,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保費便宜。據業內資深人士介紹,因為是期限一年期及以下且不保證續保,因此財險公司在短期健康險上需要提取的責任準備金要遠遠少於人身險公司,相對成本較低。然而,在實際銷售宣傳時,部分財險公司卻打起了政策擦邊球,經常在條款或宣傳語中加入“連續投保”等易與長期健康險混淆的詞句。此舉不僅涉嫌監管套利,還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解。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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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數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成立 助推“一網通辦”“一網統管”

  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黃曉宇 記者 劉浩)1月8日,在上海市政府辦公廳和市市場監管局的共同推進下,上海市公共數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上海市數標委)正式成立。作為上海市公共數據領域唯一的標準化技術組織,上海市數標委的設立在全國公共數據領域也屬率先突破。

  記者了解到,上海市數標委的成立,標志著上海市公共數據治理進入了標準化、專業化發展的新階段,將促進公共數據產業發展和服務群眾需求。該組織的秘書處設在上海市大數據中心,近期重點推進全市公共數據治理、共享開放及分析應用的標準制定和實施,夯實“一網通辦”“一網統管”建設基礎。

  上海市政府秘書長陳靖指出,要加快公共數據標準建設,確實提高各部門自身數據管理能力。要做實公共數據標準應用,從源頭解決公共數據質量問題,促進全市公共數據應用水平不斷提升。要加強公共數據安全保障,建立公共數據安全保障體系,規範基礎安全管理,加強數據安全運營,提升防範安全風險的能力。

  上海市市場監管局局長陳學軍表示,成立上海市數標委既是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大數據戰略的需要,也是貫徹落實標準化戰略和大數據戰略的重要舉措。上海市局將從標準化政策、地方標準制修訂等方面予以指導,更好發揮標委會作用。

  陳學軍強調,上海市數標委要從4個方面紮實工作,認真履責。一是要在服務上海重大戰略中體現作為。切實用標準化手段助推城市高質量發展,着力提升上海城市能級和核心競爭力。二是要在加強標準體系建設上聚焦發力。堅持“頂層設計、急用先行”原則,做好公共數據領域地方標準體系的設計和規劃。三是要在公共數據標準宣貫中體現實效。做好本領域標準“宣講員”和“監督員”角色,切實提高標準實施的有效性和實用性。四是要在強化市數標委自身建設中形成合力。充分整合社會各方面資源,集思廣益,為標委會做好、管好、用好本領域地方標準奠定紮實的制度基礎。

責任編輯:游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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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曝光十大典型違法廣告 “眾鼎商學院”被罰150萬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黃劼)深圳市眾鼎商學院在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宣稱是“國內第一家以公司形式在國家相關部門正式登記註冊了的商學院”,被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處以150萬元罰款。這也是深圳市市場監管局近日發布的2019年查處的10起重大虛假違法廣告之一。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從深圳市市場監管局了解到,2019年該局深入開展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查處虛假違法廣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凈化深圳廣告市場環境。1月14日,該局公布了10起典型虛假違法廣告案件,涉及醫藥、房地產、教育、金融領域。

  ■深圳華光大門診部發布虛假廣告案

  深圳華光大門診部在深圳華光大婦科醫院官網發布廣告,宣稱“醫保/社保定點單位,微創婦科技術交流單位,醫科大學臨床合作醫院、來院就診可報銷90%以上,憑醫保、社保、農合醫療來院可報銷90%以上,三甲醫院、軍區總院、齊聚華光大門診部婦科”。深圳華光大男科醫院在其官網發布的廣告使用“來院就診報銷90%以上,醫保/社保定點單位、南方醫科大學臨床合作醫院”“出診專家劉xx、雷xx、魏xx”等廣告用語,含有虛假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的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深圳華光大門診部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以400339.84元罰款。

  ■深圳市千佳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發布違法房地產廣告案

  深圳市千佳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在深圳千佳網和深圳百姓網發布深圳市龍崗區龍崗街道南約片區(馬橋聯合項目、水二村項目)的城市更新項目廣告,含有“龍崗南約碧桂園回遷房指標房”“城市關注度最高的樓盤、投資居家的最佳選擇““投資少,回報率超高”“僅售周邊房價的一半都不到、投資回報率絕對是百分之百”等內容,房源信息不真實,使用最高級用語,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承諾的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崗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深圳市千佳地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影響,處以35萬元罰款。

  ■深圳益膚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深圳益膚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天貓商城緹妍堂旗艦店銷售普通消毒商品時使用“皮炎膏、蕁麻疹、清疹祛濕、濕疹、過敏、體股廯、牛皮、鼻炎、鼻竇炎、鼻塞、流鼻涕”等宣傳可以治療某些疾病的廣告用語,含有虛假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龍崗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深圳益膚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以20萬元罰款。

  ■深圳市佐良行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深圳市佐良行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在聘證網頁面發布含有執業醫師、藥師、護士租證、掛證內容的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福田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深圳市佐良行管理諮詢有限公司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處以50萬元罰款。

  ■深圳市眾鼎商學院在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深圳市眾鼎商學院在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眾號“眾鼎商學院”發布廣告,含有“眾鼎商學院是國內第一家以公司形式在國家相關部門正式登記註冊了的商學院”“深圳市眾鼎商學院在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等虛假廣告內容,造成嚴重社會影響,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深圳市眾鼎商學院在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吊銷營業執照,處以150萬元罰款。

  ■深圳大麥理財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發布違法互聯網金融服務廣告案

  深圳大麥理財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利用其官網發布招商廣告,使用“協議約定年化利率”“工具約定年化利率”“坐等收益”“收益遞增”“春種秋收,財富增值”“高收益低門檻”等廣告用語,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者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福田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深圳大麥理財互聯網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以10萬元罰款。

  ■深圳佰森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深圳佰森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宣傳冊、微信公眾號發布廣告,推廣產品佰森石墨烯量子養生艙,宣稱該產品能“防癌抗癌”“遠離癌症、慢性病、心腦血管重疾、心機梗塞、肝腎衰竭、糖尿病、高血壓、痛風”“慢病快治”,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違反了《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深圳佰森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產品說明書中使用虛假的醫療器械註冊證號,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的規定。深圳市市場稽查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深圳佰森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以20萬元罰款。

  ■深圳市點購电子商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深圳市點購电子商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網站發布了含有“點購商學課堂創辦於2017年5月,是目前中國最權威的互聯網培訓機構服務商,也是國內第一家互聯網商學課堂”和點購商學課堂一直秉承“為國家培養互聯網人才的經營理念,服務的企業累計超過1萬家,學員超過1000萬、中國第一特產電商平台、4萬鎮4萬店4億粉絲平台市值4仟億、點購商城的目標一鎮一店上市在即、公司現在已經進入D輪融資,市值96個億,上市在即!店長每月預期收益:約30000-100000元”內容,使用最高級用語,未對預期收益內容風險提示,含有虛假內容,違反了《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南山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深圳市點購电子商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發布違法廣告,處以20.6萬元罰款。

  ■深圳市陽光華藝房地產有限公司發布虛假房地產廣告案

  深圳市陽光華藝房地產有限公司在“今日頭條”發布房地產廣告,廣告中含有“陽光粵海低調開盤,當天去化超五成”的廣告用語,與實際銷售狀況不相符合,存在以虛假、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深圳市陽光華藝房地產有限公司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以52.92萬元罰款。

  ■深圳市浩瀚盈實業有限公司發布虛假房地產廣告案

  深圳市浩瀚盈實業有限公司通過微信公眾號、營銷中心、委託房地產中介宣傳推介“家天下花園”項目含有“即將引入全國知名小學”的關於學位的廣告,委託房產中介的地產經紀人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的廣告,含有“自帶人大附屬學校”“人大附屬學校+雙學區”“自帶人大附小名校”等廣告用語,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誤導消費者,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規定。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大鵬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深圳市浩瀚盈實業有限公司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以2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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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春雷行動”護航春節旅遊 及時處置ETC收費糾紛

  中國消費者報成都訊(記者劉銘)1月19日,記者從四川省市場監管局獲悉,四川省市場監管局大力開展“春雷行動2020”,不斷強化旅遊市場的價格監管力度,堅持做優假日經濟消費環境不放鬆。全省各地市場監管局對高速公路ETC系統併網切換調試引起的收費差錯等問題及時跟進掌握,及時處置矛盾糾紛,保障群眾愉快順利出行。

  1月15日,達州市市場監管局對川東高速公路公司達州管理處進行了行政約談,就經營者的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等規範收費行為進行了宣傳告誡,要求該單位準確領會、精準把握、嚴格完整全面執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和完善收費公示、事前告知、簽訂協議等制度,強化痕迹管理,嚴格執行相關收費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標準收取通行費、清障救援服務費等,不得利用自身優勢地位強制或強制指定服務並收取費用。同時,要進一步優化服務,提高服務精細化人性化水平,在收費站出入口公布服務電話、諮詢電話和投訴舉報電話,及時做好宣傳解釋工作,避免因溝通不暢引發矛盾糾紛。

  據介紹,在開展旅遊市場價格秩序專項整治方面,多地市場監管部門通過提醒告誡會、市場巡查等方式,提醒告誡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合謀漲價,操縱市場價格,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

  1月13日至21日,四川省市場監管局聯合成都市市場價格監督管理局、原成都市價格監督與反壟斷局開展聯合檢查,重點巡查火車站、中心城區客運站服務收費,及青城山、都江堰、武侯祠、寬窄巷子、國色天香等市內景點、特色街區執行明碼標價情況;旅遊景區門票銷售、景區內交通、導遊講解、購物、餐飲、停車場等服務價格,以及執行門票降價(優惠)政策、明碼標價等情況,整治節日消費市場環境,切實維護春節市場價格秩序。

  1月16日,樂山市市場監管局在全市“春雷行動2020”新聞通報會上表示,樂山將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四個最嚴的要求,重點對峨眉山、樂山大佛、犍為嘉陽小火車等國有景區門票價格、票價優惠政策執行情況,以及景區內交通運輸、導遊講解、購物、餐飲、住宿、停車等服務的明碼標價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1月13日至16日,成都市市場監管局前往青白江區、錦江區、都江堰市、郫都區、浦江縣等地的商場超市進行節前市場巡查,對商品標價情況進行督導,對部分標示不規範的行為予以了責令整改,要求全市市場監管局加強春節市場供應保障、節假日和“兩會”期間等重要時段的價格監管,做好優化市場環境。

  1月15日至16日,涼山州市場監管局組織人員對普格縣螺髻山、冕寧縣靈山寺等景區開展節前旅遊市場督導巡查,重點對景區門票銷售、交通、賓館酒店住宿、餐飲、停車收費、價格公示等情況進行檢查,嚴厲打擊強買強賣、欺行霸市等價格違法違規行為,努力營造良好營商環境,切實維護遊客的合法權益。

  1月13日,廣漢市市場監管局召開全市“春雷行動2020”春節市場價格提醒告誡會,就維護節日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做了政策法規和誠信經營的宣講和解讀,提醒告誡機場、景區、賓館酒店、商場超市等場所或領域的經營單位要切實加強價格自律,嚴格遵守《價格法》等法律、法規。各參會單位和企業代表在會上作了誠信經營承諾。

  1月10日,自貢市市場監管局在全市“春節暨燈會期間消費維權告誡會”上表示,在春節燈會期間,重點加強對商業零售、旅遊景區、餐飲住宿、停車收費等重點行業及彩燈大世界周邊市場開展價格監管檢查工作。

  2019年12月29日至2020年1月6日,瀘州市市場監管局聯合轄區縣市場監管局組成8個檢查組,出動檢查人員160多人次,檢查商場超市58個,固定門市600多個,農貿市場36個,旅遊景區16個,旅行社5個,發放《價格政策提醒告誡函》110餘份。

  2019年12月29日至31日,甘孜州市場監管局聯合康定縣市場監管局組成聯合檢查組,深入康定郭達、將軍橋農貿市場,民貿公司、鄰里超市開展了兩節市場價格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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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質量安全監管 保障百姓放心消費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孟剛)2019年,全國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戰線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一手抓安全,當好產品質量安全底線的守護者;一手抓改革,當好“放管服”改革的先行者,順利完成各項目標任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取得新進展。監測評估預警機制更加完善,在重點行業和區域推進建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站83家,全國共採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近30萬條,召開風險研判會264次,編製產品質量安全形勢分析報告528份,風險監測產品2.2萬多批次,向企業發送風險告知書2102份,向有關監管部門發送風險通報618份,向社會發布風險警示378條,對273種產品實施重點監管;監督抽查震懾作用更加凸顯,對22萬家企業的29.3萬批次產品實施了國家監督抽查和地方監督抽查,其中國家監督抽查24672家企業的25769批次產品,發現並處理不合格產品2755批次;生產許可約束作用更加有力,共審查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6009家,對359家企業終止生產許可辦理,注(撤、吊)銷生產許可證3676張。

  聚焦民生產品 守好安全底線

  2019年,質量監管工作以民生關切為重點,將關係民生的消費品作為監管重點,圍繞三個“放心”,加強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

  圍繞“用得安心”,加強重點消費品質量安全監管。加大家用電器、紡織服裝、兒童用品等產品監督抽查力度,全年消費品抽查佔比達到57.7%。針對網售嬰幼兒童裝、玩具、學生文具、旅行箱包、電熱毯等重點產品,採取“神秘買家”從電商平台買樣的方式,分兩批次對1237批次產品組織開展國家監督抽查。

  圍繞“穿得舒心”,加強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管。對中央儲備棉輪出公證檢驗、新疆監管棉公證檢驗、非棉纖維公證檢驗開展監督抽驗和現場監督。指導全國開展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檢查,累計出動8423人次,監督檢查收購、加工企業1734家,下發198份責令整改通知書。2019年全國各地方市場監管部門共開展學生服監督抽查1580批次,平均合格率為91.1%,相比2018年提升了5.1個百分點。

  圍繞“吃得放心”,加強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聚焦風險較高的食品相關產品,全國共檢查企業21025家,發現問題企業1852家,佔比8.8%。對塑料類食品相關產品、食品接觸用玻璃製品、食品机械等24種產品開展監督抽查,共抽查26258家企業生產的35798批次產品,發現不合格產品 1973批次,不合格產品發現率為5.5%。

  開展專項行動 以監管促質量提升

  2019年,質量監管工作緊盯風險高、引起重大輿情的產品,突出落實屬地監管責任,突出行業協會、監管部門等各方協作配合、協同聯動,打好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組合拳”,質量狀況明顯改善。

  開展兒童和學生用品守護行動。針對老百姓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的玩具、文具、校服、校園跑道原材料等4類產品開展專項整治,共檢查生產企業10587家、商超和批發市場20多萬家,開展監督抽查1.8萬批次、風險監測3634批次,行政指導和約談行業、企業4820次,查處假冒偽劣產品9129批、“三無”產品4923批,立案查處違法案件3915起,撤銷玩具類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1452張,召回缺陷玩具、文具123萬件。

  開展重點工業品質量安全專項整治。針對媒體反映部分地區存在銷售質量低劣安全帽現象,組織生產集中地和銷售集中地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共檢查生產經營企業11682家,檢查和約談電商企業59家,抽樣檢驗產品1265批次,發現問題企業和商戶438家,責令整改386家,立案查處和移送司法44家,查處無證生產企業8家。

  開展紙質食品相關產品專項整治。全國共抽查紙類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1247家,抽查產品1752批次,發現不合格產品79批次,不合格產品發現率為4.51%。

  改革創新 服務大局

  2019年,質量監管工作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加快推進“放管服”改革,行“簡約”之道,刪繁就簡、便民利企。

  在近年大幅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基礎上,再取消內燃機、汽車制動液等13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由24類減少至10類,壓減幅度達58%,直接減少證書7200張。並將過去的產品種類、產品單元和規格型號3個層級,壓縮到產品種類和產品單元2個層級。全面推進取消發證前產品檢驗和除危險化學品外的省級發證產品實施後置現場審查兩項改革措施落地,取證時間平均縮短至8天。

  試點開展流程導向科學管理。緊緊圍繞“放管服”改革和機構改革后的新形勢、新任務,致力於推進質量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以質量監督司“三定”職責為依據,梳理出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根事項 9個、子事項40個。

  2019年,質量監管工作還緊緊圍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化解過剩產能、促進質量提升、棉花總量平衡宏觀調控、保障重大活動等方面勇於擔當、積極作為。

  會同生態環境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部署開展全國清潔車用油品專項行動,發現649個加油站的878個樣品存在超標問題,查處黑加油點593個,向有關地方政府進行了通報、督辦。

  成立國慶70周年活動焰火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組,部署河北、江西、湖南等地市場監管部門開展聯合駐廠監管,組織開展焰火產品和禮花彈發射炮筒產品質量國家和地方專項監督抽查,累計監督抽查焰火產品968批次41萬餘發、禮花彈發射炮筒16批次8000多個、焰火藥等原材料103種103批次,發現並處理不合格產品13批次2393發。

  夯實監管基礎 強化支撐保障

  2019年,質量監管工作着力從黨的政治建設、法律法規體系、信息化、國際交流等方面發力,確保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有強大的制度保障和智力支持。

  按照習近平總書記“中央和國家機關首先是政治機關”的重要指示,加強質量監督司黨的建設,堅定理想信念,務實開展“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質量監督司黨支部開展學習活動9次,深入基層調研13次。狠抓問題檢視和整改落實,針對3個方面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22條,已全部完成整改。

  着力推進《產品質量法》修訂,出台了新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從制度層面實現了生產、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管和線上、線下產品質量監管的有機統一,明確規定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統籌管理、指導協調全國監督抽查工作,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地方監督抽查工作。

  強化信息化支撐。將“雙隨機”機制深度嵌入業務信息化系統,在中國电子質量監督系統(e-CQS)中建成“抽查企業庫”和“技術機構庫”,通過信息化系統在“兩庫”中隨機選取、匹配擬抽查企業和抽檢技術機構,充分運用“雙隨機”監管理念。向各抽樣機構配發可移動視頻設備1600台,全面規範抽樣工作。紮實推進消費品快速預警系統建設。

  開展質量安全監管國際合作。積極落實市場監管總局領導關於在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領域加強國際合作的要求,舉辦2019年中德產品安全合作工作組年會,出訪德國、比利時,參加第三屆中歐法律事務對話研討會,參與同日本、白俄羅斯、丹麥、瑞士、歐盟公平總司等國家和組織之間的雙邊合作。浙江局邀請法國BV、瑞士SGS、德國TUV等國際知名外資機構專家參與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防範工作,拓寬國際視野。

責任編輯:邊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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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緊急協調口罩生產 全力增加市場供應

  新華社北京1月22日電(記者張辛欣)記者22日從工信部獲悉,針對近日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加重導致相關類型口罩需求量暴增的情況,工信部正按照重大傳染病聯防聯控工作機制要求,緊急協調各省、區、市工信部門組織本地口罩生產企業克服春節期間用工困難,儘快抓緊生產,全力增加市場供應。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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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口罩等重點商品價格監管 寧夏市場監管部門出實招保防控

  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政府和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市場監管積極做好疫情防控的工作要求,寧夏市場管理廳及時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專班,制定具體疫情防控舉措,全力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一是加強重點環節重點場所監管。針對農貿市場、城鄉接合部、超市、餐飲服務單位等經營場所以及網站,集中開展專項檢查,加強隱患排查。嚴禁市場銷售活體禽畜及現場宰殺銷售禽畜,嚴禁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加工、製作和銷售。嚴厲打擊野生動物違法違規交易。

  二是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針對“年夜飯”、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及肉類冷鏈冷庫開展專項檢查,嚴查經營資質和肉製品“兩證兩章”,嚴禁餐飲單位經營以野生動物為原料的食品。

  三是加強價格監管。加強豬肉、蔬菜等農副產品,特別是口罩、藥品、消毒殺菌用品等重點商品價格監管,嚴肅查處哄抬價格、串通漲價、囤積居奇等違法行為。

  四是加強市場環境衛生整治。督導市場開辦方和經營者做好經營場所環境衛生整治,強化市場保潔和經營設施、加工器具的清洗消毒工作,最大程度消除隱患,嚴防嚴控疫情發生。同時,要求寧夏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加大督導檢查力度,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按照屬地聯防聯控機制的要求和安排,強化應急管理,密切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1月23日,寧夏市場監管廳領導帶隊分赴各市開展檢查,以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冷鏈冷庫、商場超市、餐飲等場所為重點,抽查海鮮活禽交易監管情況,檢查經營者“兩證兩章”落實情況。對現場檢查發現的問題,隨即要求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督促整改。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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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隻口罩賣850元,北京丰台一藥房哄抬物價將受高額處罰

  記者剛剛從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獲悉,丰台區一家藥店,10隻口罩售價850元,因哄抬物價,將受到高額處罰。據悉,這是本市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管部門處理的第一起案件。

  1月23日下午,丰台區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右安門附近一藥店銷售的N95型口罩遠超市場價格,接到舉報后,執法人員立即趕到該藥店檢查。經查,北京濟民康泰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丰台區第五十五分店,銷售的3M防霾口罩8511CN N95呼吸閥 防沙塵口罩 防霧霾(頭戴式)口罩(10隻/盒),銷售價格每盒850元,網絡售價僅143元。現場負責人未能出示產品的進貨票據,且無法說明產品的進貨價格。

  市場監管部門表示,北京濟民康泰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丰台區第五十五分店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屬於利用其它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行為。依據該條款規定,擬對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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